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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这个问题我要谈三个方面:一是问题的提出,即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二是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主要是在对既有的三者关系认识的基础上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三是以三者关系为视角的思考,提出将三者关系加以考察给我们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末叶开始,我国就有人涉猎对刑事政策及相关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但在当时,这种思考和研讨还是零散的,间断的,或者说,其还没有成为研讨的“主题”。然而,进入21世纪后,刑事政策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并一跃成为刑事法学界关注和研讨的热点。可以说,一直到现在,刑事政策的关注仍处于“持续高温”的状态。应该说,某一事物能引起广泛关注必然有其独到的诱人之处,那么,刑事政策在当下成为研究的热点,其“魅力”何在?刑事政策成为广受关注的“宠儿”,其内在动因到底在哪?在刑事政策热的背后蕴含着什么?借助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能给刑事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带来何种启迪?我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追问和思考,而这种追问和思考不但可以促使我们把刑事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入下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借助这样的思考路径将刑事法学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对如上诸问题的追问,应当从刑事政策缘何成为研究热点的原因谈起。很多人认为刑事政策成为研究热点很大程度上源于宽严相济思想的提出,而我认为在宽严相济思想的背后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虽然不能否认宽严相济思想的提出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以下几个更深层次的因素对刑事政策研究的推动是不能忽视的。

(一)犯罪日益趋重和蔓延的现状呼唤更有效的控制犯罪的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推行,我国经济得以飞速发展,同时,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向动态,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多样的分化和重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倾向,也就是文化的冲突在扩展,在加剧。美国学者塞林曾提出“文化冲突论”,他认为文化冲突会导致个人适应社会困难,进而增加反社会心理,并增加犯罪的可能性。我国正处在社会发生重大转型的历时时期,不断扩展和加剧的文化冲突也必然产生很多诱使犯罪发生的因素,带来刺激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契机。事实上,社会转型和文化冲突的加剧也确实引起这一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犯罪率激增,严重暴力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为了应对犯罪浪潮的冲击,我国在1979年刑法施行以后,从1982年、1983年开始先后有多种“决定”、“补充规定”来应对打击犯罪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犯罪状况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做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了以“从重从快”为特征的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其后,国家一直坚持严打政策,多次掀起严打和专项整治斗争的高潮,并将“严打”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思想,一个阶段之内,“严打”几乎成为我国控制犯罪的一个最常用、最直接的手段。作为对犯罪的控制来说,“严打”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司法资源使犯罪增长势头得到有效地遏制,或者说能够迅速取得常规的犯罪控制手段所不能取得的效果。但是“严打”只是权宜之计,长久来看,“严打”只会产生“割韭菜”效应——割掉一茬又长一茬。回顾十几年“严打”的效果,人们发现在“严打”之后,往往出现更快、更多、更高的犯罪率的增长。这样,我们自然要思考,现有的控制犯罪的对策是否存在某种问题?如何才能找到更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观念或者对策?正是这样一种思路的驱使,使刑事政策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关注就的焦点。可以说,客观的犯罪现实为刑事政策进入刑事领域提供了客观基础。

(二)刑法学的研究遭遇瓶颈

客观形势的变化要求刑法理论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理论品格,同时要求强化其对实践的指导能力。然而,现实的刑法学研究很难给这种呼唤以有力地回应。虽然我国刑法学研究历经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并以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制定和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为契机对刑法中的很多具体问题展开了深入、全面和充分的研讨,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还带有浓重的注释法学色彩。由于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研究视野狭窄,致使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思考相对薄弱,积奠的观点和突破性理论不多,未能形成独立的理论品格;许多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缺少理论性的指导,无法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缺少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前瞻性研究,刑事立法的储备严重不足,以致在实际适用时发生诸多的问题。现在比较热的理论问题相当一部分均源自对国外刑法理论的借鉴或照搬。借鉴本身并无问题,但是如果只是将这些外来的理论硬性地“装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能否将这些借鉴来的理论与中国的刑法学理论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能否对中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这些都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问题。我认为,目前刑法理论研究对国外刑法理论的引进,并没有真正解决我国现实的问题。面对犯罪浪潮的冲击,面对犯罪现实的呼唤,刑法理论工作者也渴望回应现实的要求,寻求更好的解决犯罪问题的理论以指导实践,但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既有刑法学研究框架的束缚,在现有的刑法理论基础上实现突破存在太多困难,刑法学已经很难找到新的拓展空间。面对现实的期许,刑法学研究确有力不从心之感。

(三)犯罪学研究日益崛起,亟需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新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最初是从属于刑法学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冲击下,作为应答性的产物,犯罪学才慢慢地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尽管犯罪学在我国仍是一个充满“稚气”的学科,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没有自己的专业槽,没有真正发挥对实践的引领作用等。但由于其是站在世界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研究,起点较高,进展和成就还是不容否认的。研究队伍的扩大,研究领域的拓展,研究内容的深化,特别是一些带有我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的提出,都表明犯罪学在我国还是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的。然而,犯罪学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因缺少与实践的联系途径而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强;犯罪学和刑法学各自在不同的层面上发展,以致犯罪学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无法形成相互关照和互动;因学科属性和定位不明,犯罪学在发展方向上陷入迷茫。这样,犯罪学以其强大的生命力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而现存的诸多问题又成为其发展的羁绊。因此,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学亟需破除羁绊,找到一个解决自己发展迷茫的出路,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找到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契合的连接点。

表面上看,上面三个原因均是在各自层面上提出问题,还难于看到它们和刑事政策之间的联系。但透过表象,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趋重的现实和现有控制犯罪的对策的效果不佳需要我们从根本观念上予以反思和改变;刑法学需要在现有基础上拓展研究空间并强化对实践的指导能力;犯罪学则要找到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连接点。那么,抗制犯罪的观念应该是怎样的?刑法学可能拓展的空间在哪儿?犯罪学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连接点在哪儿?对三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不触及刑事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犯罪控制的指导思想及理念的转变涉及到刑事政策的根本问题;刑事政策可以为刑法学提升理论品格,并且强化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它开辟一条广阔的路径;犯罪学则要借助一座刑事政策这个桥梁和纽带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相连接。所以,从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为切入点展开思考,或许能够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对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

首先需要说明,这里没有用刑事政策学,而是使用了刑事政策一词。我认为,这是从我国现实出发而做出的选择。就我国目前来讲,刑事政策虽是一个关注热点,但是远未达到刑事政策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程度,或者说,在我国刑事政策学还没有完全长成,使用刑事政策一词更客观一些。

梳理三者的关系,需要厘清一个前提,那就是对刑事政策本身的理解。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不同,刑事政策与刑法学、犯罪学进行关系梳理的结论亦会有所不同。刑事政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以来,几乎是有多少个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就有多少关于刑事政策的解说,可见关于刑事政策内容的理解,学界的分歧还是相当大的。按照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我们可以将众多关于刑事政策的表述进行如下归纳:

一是按照对刑事政策基本性质的理解,把现在有关刑事政策的理解分为手段说、策略说和综合说三种。手段说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有效控制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策略说认为刑事政策应在抽象的意义上理解,其实质上是一种策略、观念或者指导思想;综合说则兼采手段说和策略说,认为,刑事政策既包含应对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也包含指导犯罪治理的理念、方针和策略。

二是根据刑事政策的涵盖范围把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和狭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就是指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司法机关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做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而广义的刑事政策则除了刑事手段之外,还包括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形态、消除和减少引发犯罪因素的诸多社会对策。

三是按照纵向结构,将刑事政策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指从最宏观的意义上指引和引领一个国家全面控制犯罪的思想、方针和策略;而具体的刑事政策则只在控制犯罪的某一阶段、某一局部来发挥它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说就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的具体的刑事政策。

我这里所使用的刑事政策是在策略说这个意义上来使用的,以广义刑事政策的理解作为涵盖的范围,同时包含基本与具体的刑事政策这样不同层面的刑事政策的内容。我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提供指导的方针与策略。这实际上确定了研究刑事政策问题的论域问题,强调论域是邀强调社会科学的研究一定要在特定的时空背景进行,离开了特定的时空背景就无法在一个平台上交流,无法对问题形成明确的结论。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学的关系

我国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研究刑法的学者群,但很少有人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连接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必要探讨。不过,也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刑事政策与刑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他认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学的关系可借助两个功能来表达:一个是刑事政策对于刑法(包括刑法学)的导向功能。在整个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变化过程当中,刑事政策在犯罪圈的划定、打击重点的确定、打击方式的选择和打击手段的运用中均扮演引领者的角色,最终使得刑法向着一个特定的方向前进。如交通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主观上是基于过失,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现代交通速度和技术的不断提高,车辆肇事给整个公众和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巨大,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两种价值的冲突:公共安全的保障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作为整个刑事立法来说,对于交通犯罪的设定是要把重点放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上抑或是放在整个公共安全的保障上?回答这样的问题就要有一个刑事政策的观念进行指引,这种刑事政策的观念直接决定着最终刑事立法的选择。如果偏重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就意味着对越来越严重的交通犯罪采取轻缓的处理办法;但是如果要关注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保障,则可能要不断加重对交通犯罪和交通犯罪人的处罚,此时没有一个思想来指引就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立法。这实际上是刑事政策对犯罪圈划定的影响。

另一个功能是调节功能,又可分为内部调节和外部调节。内部调节是指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调节,一方面立法通过刑事政策调节司法,它实际要表明在社会外在环境和人们价值理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样的行为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应该向偏重还是偏轻倾斜。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后,必然要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加以贯彻,刑事和解能够引入到刑事司法实践忠,应该说与特定观念或政策的指导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是司法通过刑事政策调节刑事立法,它突出表现在立法修改方面。司法效果不佳或者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则要适时修改立法,但怎样修改,要借助刑事政策的参与。外部调节主要指整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与外部的政治、经济等相关的社会环境形成的一种良性的互动状态。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适时地修改刑事立法、调整刑事司法。在这个过程当中,几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我是十分赞同储槐植老师的观点的。刑法立法的变革,刑事司法的调整,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刑事立法的总体走向确定,刑事司法的主要基调的选择,总是有一种观念指导,有一种价值体现,而这种观念和价值的载体就是刑事政策。总结两者的关系,刑事政策(学)是刑法学的上游学科,它从最基本意义上、从价值观念层面引领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另外,刑法学对于刑事政策(学)也要发挥特定作用,刑法学要成为检验特定时期刑事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舞台”。如刑法学中对”严打“效果的反思,表明刑事手段不是控制犯罪最好的手段,重刑在控制犯罪过程中也没有向人们预想的那样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才有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刑罚在控制犯罪方面作用认识的转变。

(二)刑事政策与犯罪学的关系

目前来看,对刑事政策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关注并不少见,但专门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还是不多的。我认为,把握两者关系的切入点不同,结论可能会不同。服务于我们的研究目的,对二者关系的把握可以从两者的连接点入手。刑事政策是关于犯罪治理理念和价值、观念的集合,它更多的是从权衡和价值判断层面对犯罪所进行的反应。其宗旨在于从总体上指引一个国家治理犯罪的实践和活动;而犯罪学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而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进行辨证研究的科学。因此,犯罪治理可以说是刑事政策和犯罪学之间的交融点。以此连接点入手,刑事政策和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得以形成的基础。从整个刑事科学的研究来看,所有关于刑事问题的思考可分三个层面,即事实层面、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在整个犯罪问题的研究中,事实层面的研究是整个刑事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规范的形成是价值判断的结果,所以犯罪学作为以事实层面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科,刑事政策作为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二者均是规范学的上游学科;犯罪学又是刑事政策(学)的上游学科,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得以形成和提出的基础。首先,从犯罪现状的把握和了解来看,整个犯罪学的研究要借助对于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动态的把握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描述帮助我们了解现存社会的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了解犯罪未来的走势,这些规律和走势的认识是制定控制犯罪对策的前提和物质支撑。没有对现实世界的了解,整个刑事政策必然建立在虚无的基础上。从1997年刑法施行到现在已经有6个修正案先后出台,还有相关部门的解释,刑法修正案七也在酝酿当中。社会转型时期导致修法的频繁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但是我国面临的问题是修法过于频繁,这值得我们的思考。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刑事立法、刑法学研究缺少前瞻性,这与我们忽视犯罪学研究有密切的因果关系,缺少对犯罪学的研究就无法对未来的犯罪走势有个明显的把握,未来的打击重点要放在哪里、未来的犯罪危害要表现在哪一领域都缺少明确地、预先地了解,所以整个刑事立法会出现偏离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状况。现在我们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引进来,借助于犯罪学对于犯罪现象结构和动态的分析,借助于对犯罪想象的回溯和展望可以了解整个犯罪的发生、发展状况并提出应对犯罪的有效对策。也就是说借助犯罪学的研究可以为刑事政策的形成提供现实的支撑和引领。从知识形态上来说,犯罪学不是仅仅对于犯罪问题进行客观地描述,它还要分析犯罪原因、找寻犯罪规律、提出解释犯罪问题的内在机理。比如说,在犯罪学的研究中,西方很早有人提出犯罪遏制理论。该理论在强调为什么有些人没有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无非借助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外部的控制,另一个是内部自身免疫力的增强。从犯罪遏制理论来说,作为犯罪的惩治而言,仅仅靠针对个人的刑事手段是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社会环境的改善在整个犯罪控制当中也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治理犯罪的观念来说,就要形成“打防并举”的局面,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借助刑事手段来完成。通过这些问题分析,从知识形态上犯罪学为整个刑事政策的形成提供理念、知识和具体理论的支撑。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政策的形成源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国外有学者说过,整个刑事政策问题的出现是与犯罪学学科的发达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犯罪学学科的发达就没有刑事政策的变化和刑事政策学的出现。可见,犯罪学对于刑事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支撑和基础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也是犯罪学发挥学科价值的基本路径。作为犯罪学的研究来说可能有很多成果,借助于犯罪学的思考,可以对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透彻地把握,借助于犯罪演变趋势的考察可以预知犯罪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可能呈现的变化趋势。但是犯罪学的成果,不能够被自然地应用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中,而必须借助一个环节,通过某种途径才能真正地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生契合或者真正地完成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引作用,而在这样一个特定的环节当中,刑事政策恰恰扮演桥梁的作用。借助于犯罪问题的研究生成刑事政策,再用刑事政策来引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去国外有学者提出来,没有刑事政策指引的刑法学只能是瞎子,这里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形象地说明。可见,犯罪学要借助于刑事政策这样一个特定的纽带与刑法学有机地连接起来,也就是说,犯罪学要靠刑事政策的媒介才能展示自身的魅力,发挥自己的作用。比如说关于犯罪发生的原因问题,经过多方研讨发现作为整个犯罪出现来说,如果单个考察每一个罪行严重的犯罪人都是十恶不赦的,或者说对其施用重刑都是自然地选择;但是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去观察、去分析时,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在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内、一个有政府领导的区域之内会有众多的犯罪发生?在犯罪滋生和蔓延的过程当中,国家要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时我们借助于对犯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会形成对于犯罪的理性认识,形成对于犯罪人的宽容和理解的情怀。一旦有了对于犯罪和犯罪人更审慎、更理性的认识,对于犯罪的控制也就可以心平气和地完成。此时我们要注意到国家在整个控制犯罪的过程当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犯罪人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也是某种牺牲品,所以对于犯罪人来说要对他进行惩罚,要予以矫治,但是要以一个合适的方式和尊重犯罪人人格的态度来看待犯罪和犯罪人。在这种观念下,我们可以注意到重刑、死刑都不是解决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这样一来对重刑、死刑的倚赖就会慢慢改变。没有刑事政策的连接,就没有犯罪学研究成果对于刑法学的引领和影响,这样,犯罪学理论再多,研究成果再好,也只能束之高阁成为无用的材料堆砌,而无法发挥特有的作用。所以借助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也找到了释放自己的空间,找到了展示自己魅力的平台。

(三)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一直是犯罪学研究者关注的话题。在这种关系的研讨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个:一个是以陈兴良老师为代表,把犯罪学看作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我理解,在陈老师看来,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应该是主从关系。另一些学者,主要是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则认为两者是并列关系。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教授,曾写过有一篇文章叫《犯罪学VS刑法学》,把二者看作是一对孪生兄弟,只不过一个高大健壮,一个枯瘦矮小而已。中国政法大学的赵宝成教授曾提出犯罪学和刑法学是相互关照的亲缘学科,我理解本质上也还是一种并列关系。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来说,赵宝成老师的研究还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从存在的形态、思考的模式、学科体系的不同等方面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深入地思考。从存在形态上来说,他认为刑法学是个自给自足的学科——犯罪是由刑法所规定,犯罪后处什么刑罚也由刑法规定,因此,刑法学自身就可以完成对问题的研究。但作为犯罪学来说,它要不断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所以犯罪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从研讨的基点来说,他认为犯罪学总是以批判的视角和思维去思考问题,而刑法学是在肯定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肯定与否定两者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从研究的方法上来说,刑法学更多是注释方法的研究,而犯罪学更多地依赖实证。这些问题的探讨能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犯罪学和刑法学内在差别。关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赵宝成教授认为它们是相互关照的关系,至于怎么关照,他说的不多,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我认为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关系应当是非常亲密的。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必然要推进刑法学的研究。这一点相当一部分刑法学研究者可能不太同意这个提法,但如果我们从两者关系的把握来说,犯罪学实际上在扮演这样一个角色。回首犯罪学的发展历史,看到各种理论的交替变化,可能会觉得各种学说的交替有些杂乱无章,但如果要抓住一条主线,即看到犯罪学与刑事立法之间的相互呼应,就能感觉到每一次犯罪学理论的变化都会促使整个刑法学观念的变革。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如果它可以作为犯罪学一种理论的话)还把犯罪问题的研究停留在行为层面上,只要有行为就应该加以处罚,而这个时候的刑法学是客观主义的刑法。随着刑事人类学派研究的兴起,人们开始关注从行为人这样一个角度,如何去分析和挖掘犯罪产生的原因,如何根据不同的原因来选取不同的惩治犯罪人的对策。此时在刑法层面上,则表现为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发生转变,其中相伴而生的一个非常明显的潮流就是个别化刑罚思想的形成。我认为整个欧洲19世纪末的刑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刑事人类学的推动的。继刑事人类学派之后,犯罪社会学理论成为犯罪学中的热点,与此呼应,在刑法学上就是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的兴起。犯罪学再进入一个阶段就是激进犯罪学的出现,就是说在对犯罪多方采取措施都不能遏制犯罪上升的势头,因而对犯罪感到无能为力的时候,只能对现有的西方制度进行抨击,而此时的刑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以市民刑法为主导,体现人文关怀等色彩的新的研究层面。因而,我们能够发现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事实上在推动刑法学的观念转变,推动刑法学的理论发展。从现实的情况来说,犯罪学对刑法学的推动从不同层面也是能感受到的。比如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变化,未成年人特殊处遇措施的规定,实际上是以犯罪问题的研究为基础的。没有犯罪学说对未成年人主观上、身心上的考察,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仿效性非常强的特点的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就没有理论依据。从整个刑事立法不断地修订和改变来说,也是要借助于犯罪学中对整个犯罪走势的研究和对犯罪规律的探寻,来影响整个刑事立法向着适应实践要求这样一个方向发展。所以,犯罪学推动刑法学,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另一方面,犯罪学也会从刑法学中获取自己的研究灵感。如果说犯罪学能始终关注刑法学发展动态的话,也就为自己的研究找到了一个更切合实践要求的方向。比如近年来人们逐渐感到,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的时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其在整个定罪过程中的功能一直是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作为人身危险性的具体把握来说,离开了犯罪学的研究,刑法学自身是很难完成这样一个任务的。人身危险性的考察要涉及到很多很多的方面:犯罪人所生存的环境、生理上的气质、性格以及血型等等的问题都会对人身危险性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人身危险性的鉴别要靠犯罪学的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才能完成。犯罪学如果能找到一个很好的人身危险性的鉴别方法,我们引进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甚至定罪的影响就成为一个比较容易接受的现实。所以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也需要对刑法学研究的要求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找到自己进一步研究的重点与方向。总而言之,关注刑法学越多,犯罪学的研讨空间就越大。

综上,从三者关系的梳理来看,犯罪学、刑法学都与刑事政策具有密切联系。从三者关系的研究入手,我们能找到犯罪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三者之间相互关照、良性互动的一把金钥匙。当然,找到这样一种关系并不是我们问题研究的归宿和落脚点,所以我们进入第三个问题:由三者关系引发的思考。

三、由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引发的思考

对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进行梳理和思考,只是思考问题的一个进路,通过对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思考,要求证的问题或能获得的启示才是我要讨论这个问题的根本目的。就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思考给我的启示而言,主要有三点:

(一)要给刑事政策以应有的理解

很多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一词来源于西方。而在西方,刑事政策多在“手段说”或“综合说”意义上使用,因而,在将刑事政策引入到我国时,自然应具有相同的内涵。我想,这可能时对西方刑事政策理解的误解。据考察,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最早出现时,总被人们习惯地看作是一种立法技术或技巧,其后,尽管认识上也存在争议,但大多数法学家或刑事政策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刑事政策既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斗争策略,是一个国家总政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对策的科学。李斯特在整个刑法的变革过程中,多次谈到刑事政策这样一个问题,而这种刑事政策最终就指向一种观念和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刑事政策不能离开我们长期的对政策的理解。而从汉语的解释上来说,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我国最初提出诸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或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类的政策时,也都是在观念、指导思想这样一个意义上来使用的。所以,我觉得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脉络来说,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方针或者策略,是有它的理论基础的。我们从三者关系这个视角去考察,刑事政策如果真的去扮演引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这个角色,刑事政策真正成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桥梁,它必须在观念层面上来使用。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一种具体对策的话,就意味着在整个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把政策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这样无疑会增加破坏法治的危险。如果把具体的方法、手段作为一种刑事政策,那么实际上它就成为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这样一个三角关系就很难确定下来。所以,我们从关系入手,再去关注刑事政策的内涵的时候,应该还它本来的面目,一定要把它作为一种观念和指导思想来把握。

(二)刑事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应该有“一体化”的思想

储槐植老师很早就提出刑事一体化问题,当时应和者寥寥;但进入21世纪后“刑事一体化”成为一个非常时髦的话题。论文检索过程中,含“刑事一体化”字样的文章数量以飞快的速度在增长,这也反映出一定的客观要求。在对刑事问题进行整体思考的前提下,要想寻找有效控制犯罪的对策,必须跳开现有狭窄的刑法学既有框架的羁绊,而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去理解、认识和分析与犯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储槐植老师在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时候,指出犯罪问题的研究要在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来进行:刑法之中就是要对罪刑关系进行思考;刑法之外就是关注前边、注意后边,前边要延展到对犯罪原因的考察,后边要追溯到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后续的矫治工作;刑法之上就是要注意到整个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强调一体化的思想在储老师的原创思想的基础之上,作为关乎犯罪问题的研究,都要把它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既要瞻前又要顾后,既要环左又要顾右。瞻前就是要关注犯罪学中对犯罪的研究,不仅仅涉及犯罪产生的原因,还涉及到对整个犯罪现象的描述和把握;所谓顾后就是对犯罪的一些后续问题的研究,如刑罚的执行、监狱设施的设计和改造,在监狱改造的环节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重新犯罪率的有效抑制。所谓环左,就是作为整个刑事实体法的研究来说,必须与刑事程序法相互关照,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在程序和实体之间,要找到一个均衡点。如在基本理念上关注被告人权利保护,就要求不仅在实体法中要明确罪刑法定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在程序法中也必须明确肯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等等的相关配套措施。我们关注被害人的权益,那么在刑事立法的实体、程序两个层面,都要从不同侧面借助规范落到实处。作为整个的刑事问题来说,一旦以一体化为视角,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对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可能都会做出重新的诠释,而这样一种诠释,反过来会推动刑事立法向更高、更深的领域去发展。如果说我们的眼界仅局限于狭小的刑法天地,只围绕着犯罪与刑罚转圈子,就无法了解事实基础,无法在事实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也不可能在更高层面对犯罪问题进行哲学思考。以往正是因为刑法学既有框架的局限,刑法学研究一直难以有大的突破,难以形成具有深厚理论积淀的、具有自己学术品格的大家或者学派。所以,我觉得这种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会使得我们认识问题、思考问题的视野豁然开朗,而且把犯罪原因、犯罪预防以及刑法的适用等问题结合在一起考虑,会使我们对犯罪问题有更透彻、更理性的理解。“一体化”思维应该是对三者关系梳理后最直接的回应。

(三)刑事学科之间应相互关注、共同发展

这也是由第二个问题衍生出来的。既然我们要在一体化的框架内全方位地思考有关犯罪的问题,那么各个研究犯罪的学科之间就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和相互关照。就目前来说,关乎犯罪问题研究的各个学科发展是不平衡的,不少学者对犯罪学持漠视甚至排斥态度。从三者关系的视角出发,我们应该对个学科有理性的看法:犯罪学获得不断地提升与发展,那么刑法学也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事实上这是一种双赢的研究模式。因而,在未来的整个刑事科学的研究过程中,要关注犯罪学的发展,从各个方面给予支持。而每个学科在支持其他学科发展的同时,也会促进自身的发展。可以设想,随着犯罪学研究队伍的扩大、研究内容的深入以及研究领域的拓展,犯罪学的理念和思想就会更多地借助刑事政策渗透到刑法学的研究中,并推进刑法学研究的丰富和深入。一旦刑法学的内容得到充实,刑法理论不断深入,刑法学研究指导实践的能力不断增强,那么犯罪学自身的影响和学科价值也会慢慢凸显出来;犯罪学得到进一步发展,刑法学获得进一步提升,整个刑事科学研究自然就会向前推进。

(本文根据作者张 旭2008年10月27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演讲录音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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