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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访谈之对话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秉志教授系我国著名中年刑法学家,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等社会职务。他是新中国培养的首届第一位刑法学博士,在老一辈刑法学家的培养和关怀下,近年来迅速成长为我国新一代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赵秉志教授1987年至200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曾长期担任法律系副主任和法学院副院长,并先后协助和主持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国家重点学科刑法学科点的工作,尤其是于1999年创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并自1999年至2005年连续两届担任该基地主任。2005年8月,为谋求学术事业更大的发展平台和空间以及促进中国刑事法学走向世界,赵秉志教授与数位同事一起到百年名校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了我国首家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的刑事法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并担任院长。2006年4月,担任法学院院长。

作为一名刑法学学者,赵秉志教授长期耕耘在刑法学教学研究第一线,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并兼及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领域。从事刑法学教学研究二十多年来,他曾出版个人专著和文集17部,主编刑法学教材十余部,主编、合著专业书籍三百余本,合译专业书籍8本,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五百余篇,可谓成果丰硕,而且其中不少论著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是否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乃是衡量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关于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尤其应当注意提倡集体攻关,营造社会氛围

■民意要适当考虑,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被告人被鉴定有精神病,如果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随州案”谈司法精神鉴定

记者:熊振林,湖北随州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1月4日晚,在随州市洛阳镇酿造惊天血案,8名无辜者、包括一名2岁半的儿童成为他手下的冤魂。如果不是被抓到,他还要潜回随州,再杀9人,包括他的前妻。社会公众在惊诧其冷血、残忍、暴戾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质疑:他是不是大脑有问题?他是不是精神病犯罪?此外,前两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也因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您能否就此谈谈看法?

赵秉志:应当说,从邱兴华犯罪的特点和表现出的症状分析,确有一些异常的表现。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以及国内也有精神病学专家对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决定对邱兴华是否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时,务必特别慎重。在作出不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决定时,司法机关理当排除对邱兴华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给社会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方能获得公众的认同。从保障被告人人权、提高司法权威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角度着眼,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当说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对于刚才提到的这些典型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还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被告人被鉴定有精神病,也并不必定代表行为人就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要认定精神障碍者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必须是精神病人。第二是法学标准。也就是说,从法学、心理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即使是精神病人,如果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实施犯罪的,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负刑事责任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应当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得出“精神病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力戒这种“有病无罪论”的错误偏向。

不可否认,在近年来的司法工作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病无罪”的主张与做法,即不管被告人所患的是精神病还是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其精神疾患的程度如何,其是否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其精神病理机制与其危害行为的实施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只要被告人患过某种精神疾患,或者家属、群众等反映他有些“神经病”、“精神不正常”,甚至只因其亲属中有精神病患者,就把被告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对其危害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病无罪论”的主张与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根本不符合刑法第十八条的法学标准,甚至也往往不符合该条款的医学标准。如果按照“有病无罪论”行事,就会放纵存在责任能力、本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一步一个脚印奋力前行

记者:北师大于2005年8月和2006年4月先后成立了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学院,在一所高校内有两个独立的法学研究实体单位,这在国内是一个全新的尝试与创举。您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带头人,目前担任北师大法学两院的院长,同时还兼任全国刑法学术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这会不会影响到您的学术研究?您平时是如何处理学术研究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的?

赵秉志:我认为,体制创新是法学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动力。可以说,真正确立一种全新高效的科研管理体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两院”在学校和有关方面的鼎力支持下,积极探索体制创新,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我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在学校的教学研究,一是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国刑法学术事业的发展,还有就是一部分社会工作。担任北师大法学两院的院长以及全国刑法学术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这不仅仅是学校和社会对我个人的信任,同时更是沉甸甸的责任。要把工作做好,就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奋力前行,始终怀有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付出辛勤的汗水与大量的心血。

在我看来,如何处理好学术研究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是一门艺术。社会工作方面的忙碌和频繁的学术交流活动,并未改变我长年养成的学术研究中“坐冷板凳”的习惯。无论个人在学术地位上如何变换,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进行学术积累,在学术研究中注意坐下来思考和研究,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件事,真心真意地付出,力争实现学术研究与社会工作两者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这算是我的一点体会吧!

法律学人应当关注现实法治问题

记者:对于法治而言,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往往是促成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契机。关于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您能否谈谈个人的看法?如何才能有效地推进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

赵秉志: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是法律学人的使命和应有的担当。可以说,是否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乃是衡量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方面,其保护法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和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决定了刑事法治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往往事关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和公民基本权益。因而尤应为刑法学者所关注。

关于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一是应当注意提倡集体攻关,营造社会氛围。

重大现实法治课题的研究,仅靠学者个人的单兵作战是很难有重大影响与成效的;而由学术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集体攻关研究,则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是应当提倡理论界与实务界配合,理论与实务结合。

对于任何重大现实法治问题尤其是刑事领域的问题,若想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就决不能仅仅由理论界独立进行理论的推演论证,而应由理论界与实务界携手并肩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探索。这是深化法学理论、促进法治实践的宝贵经验,也是近年来我国重大法治现实问题研究不断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所在。

当然,除此之外,要有效地推进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也离不开合理的规划、科学的方法、丰富多样的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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