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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陈瑞华

5月1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专家陈瑞华做客省高院“法官大讲堂”,向全省法官介绍如何适用新刑诉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

陈瑞华说,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第一次把“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诉法。

如果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前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在,法官必须排除合理疑问,内心确定无疑。

“20多年来,中国刑诉法最大的悲剧和教训就是所谓的‘留有余地’,‘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陈瑞华解释,留有余地即证据不足,留有余地的判决通常是面对公安、检察机关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压力,法院采取的折中办法。

“虽然法院顶住压力没让被告人人头落地,但降低了证据标准,群众不会满意。”陈瑞华说。

排除非法证据,审被告人之前先审警察、检察官

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法院在审判被告人是否有罪之前,先开庭审判警察、检察官,看有没有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陈瑞华说。

如果被告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相当于被告人成了原告,警察成了被告,检察官充当警察的代理人,法院将优先审查程序问题。“如果发现侦查程序有违法情况,法庭应当庭宣告警察、检察官违法。”

陈瑞华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带来的好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旦采用,警察将出庭作证,接受审判,公安机关也能受到法庭的约束。同时,还能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审判时间太短,法庭调查流于形式

陈瑞华认为,目前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时间、结案周期太短,“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半天就审完了,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庭。”

陈瑞华举例说,有的公诉人没把证据出示完,法官就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流于形式的法庭调查,导致我国没有真正的审判。”

“刑事审判是刀尖上的舞蹈,不出事则已,终于有一天该倒霉,碰上了赵作海案。”陈瑞华援引中纪委副书记、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军的一句话,“案卷靠不住”,笔录真假难辨。

不过,新刑诉法对此予以明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出庭不出庭的,甚至可以动用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李怀亮案中,为何同样的证据,几次判决的结果却大不相同?

陈瑞华认为,根源在于证据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判决书上最常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过于笼统。因此产生的教训是,犯罪过错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因而发生冤假错案。

陈瑞华说,新刑诉法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关键的是,新刑诉法第一次通过3条具体规定,明确了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陈瑞华说,第一是构成犯罪的每个要件都要有证据证明,第二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对认定事实都排除了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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