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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12-08-20 点击:14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应付工程价款数额等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811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应付工程价款数额等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 鉴定的内容为工程质量或者工程价款等部分争议事实,而不是全部案件事实。工程质量争议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存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作为合格工程验收、已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等。工程价款争议包括: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欠付的数额等。一般情况而言,工程质量纠纷与工程价款纠纷是在一个案件的两个方面。

  • 关于工程造价构成和确定的问题
    日期:2012-08-20 点击:69次

    关于工程造价构成和确定的问题 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工程造价,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的,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作为工程造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价作为工程价款;如果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的工程,即使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如执行哪一年的定额,适用什么样的计算标准,以及如何签证和审定工程款等。

  • 如何把握认定“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情况的界线
    日期:2012-08-20 点击:271次

    如何把握认定“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情况的界线 在上述实质性内容之外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但并不是说所有就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都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情形,而是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比如只是在工程价款稍有调整、工程期限略有变化、工程质量有点不同的,就不宜一概认定为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的情况,必须是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210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 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的范围和种类
    日期:2012-08-20 点击:118次

    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的范围和种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工程量的变化争议,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工程设计变更,虽然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承包人超范围在设计图纸之外进行施工造成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者因为自己原因需要返工造成工程量增加,但这两部分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且只要发包人不予认可该部分,就不成为工程量争议的问题之列。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89次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此时,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从此时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 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日期:2012-08-20 点击:155次

    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的比较。人民法院审理开发经营型房地产纠纷案件,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社合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合作建房合同等纠纷案件,对投资方投资不到位的,一般不以欠付投资款利息作为计付违约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部分——违约责任部分,一般适用违约赔偿原则。

  • 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100次

    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工程量依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承包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报价经发包方确认的,应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未达成一致的,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

  •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214次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条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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