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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调整范围
    日期:2013-07-31 点击:611次

    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调整范围 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日期:2013-07-31 点击:95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范
    日期:2013-07-31 点击:104次

    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范 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二是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两项权利:一是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二是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
    日期:2013-07-31 点击:104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 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上所起的作用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与此同时,还授予了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的权利,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 施工许可制度
    日期:2013-07-31 点击:75次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中规定了八项条件,包含了施工前必须办妥的手续,必须具有的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比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这些条件都符合要求的,即行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日期:2013-07-31 点击:76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建筑法对发包承包双方都作出了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平、合法的竞争,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整治发包、承包中的腐败作风,这是有现实意义的,也就是有针对性的。对于发包方,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而对于承包方则规定,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日期:2013-07-31 点击:87次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关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后确定的,具体规定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首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建筑法;而对建筑活动则具体界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若房屋租赁合同中无约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解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哪几项费用
    日期:2013-01-10 点击:162次

    若房屋租赁合同中无约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解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哪几项费用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同行业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的基本标准加以确认。如果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会造成承租方暂时没有居住场所,那么,应当在合同中考虑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一定期间内寻找同类型标准的房屋应支付的基本费用的标准,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赔偿的基本依据。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日期:2012-08-22 点击:86次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92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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