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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和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监理业务,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的这一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准则 所谓“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是指监理单位将其承揽的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与其信任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通过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管理的活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包括不得变更合同的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将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转让他人,违背了建设单位的意志,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因其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备相适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能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问题留下隐患。因此,为了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权益,保证监理的有效性,本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能转让监理业务。
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将委托监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的规定 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督促和审查承建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并汇总归档;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等。
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实施监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基本权利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处于建设单位代表的地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应当制止或向建设单位报告。
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及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监理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这里所讲的“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的监督,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二者在监督依据、监督性质以及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依据,是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性质上是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公正方进行的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是国际上的通例,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对建筑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除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建筑业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转包给他人。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菲迪克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我国建筑法作出禁止转包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用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务量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方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方的经济、技术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大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力;对发包方来说,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禁止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有些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包工队以“挂靠”有较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者采取与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搞假“联营”等形式,以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有些施工企业则见利忘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挂靠管理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偿使用费等),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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