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实施监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基本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和实施工程监理任务的基本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处于建设单位代表的地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应当制止或向建设单位报告。
2.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建筑工程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应当力求使该工程在工程项目实体、功能和使用价值、工作质量等方面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力求使工程的实际进度符合整个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时,工程施工还应当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的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3.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应遵循的基本依据是:(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2)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等文件;(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书、合同条件、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及标准、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等。
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
1.本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取得了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工程监理人员在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为了保证工程监理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监督,本条对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应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即,工程监理人员对其所发现的工程问题,有权要求责任者予以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要求责任者改正:(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这里的“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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