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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按揭债务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按揭债务

我国民法学界对不可抗力普遍比较认同的学理解释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通常包括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武装冲突、罢工等重大的社会事件等。2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其一,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一般以主客观标准来判断。其二,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其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当地震导致购房人债务履行困难、无力还贷时,其按揭债务能否得以减免?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不可抗力及情事变更原则减免按揭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揭贷款仍应继续偿还。杨立新教授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银行界人士也认为,抵押物灭失并不能当然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抵押人有还款能力的应当继续还款。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正确。

依通说,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对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则对方可以不要求实际履行。对金钱债务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不发生履行不能;地震导致了债务人责任财产丧失,但并不等于借款人就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购房人可能还有其他财产来履行贷款债务。“立法者把金钱看作是不会发生给付不能和瑕疵责任困难的问题。"甚至有学者认为,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迟延履行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都应付迟延责任,即“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不可抗力是否导致责任的全部免除,关键在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持续地影响合同使其已不可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则可导致全部责任的免除;如果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等到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而言,地震并不能导致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仅是合同的延迟履行,因为购房者可能还有其他财产来履行贷款债务。因此,购房人仍有义务返还贷款,银行也有权向购房者追讨贷款。当然,因地震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购房人迟延还款,即购房人迟延履行的可免除迟延责任,特别是迟延赔偿责任。购房人的贷款债务本身不免除。实质上,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所破坏的是抵押法律关系,即导致抵押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银行无权要求购房人提供新的担保,因为购房人(抵押人)对于房屋的灭失无过错,但银行对于毁损房屋的物上代位物及土地使用权仍然享有抵押担保利益。抵押合同的变更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即贷款合同的存续效力。据此,购房人理应依照贷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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