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一、裁判要旨
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法人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等级资质。承包人超越等级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二、最高法院该案件的裁判观点
案涉工程作为施工难度较大的隧道工程,且工程金额预算过亿,要求相关的工程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本案中承包人辰升公司不具有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且其具有的资质等级对应的合同金额均不得超过500万元。因此,辰升公司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名为协作,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劳务协作合同》应属无效。
三、最高法院就该案件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案例:薛理杰等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2009年12月28日,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重庆交建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重庆交建承建省道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重庆交建先后与荣邦公司、辰升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根据荣邦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的陈述,以及荣邦公司退出该工程时重庆交建与荣邦公司未进行结算,未有协议,荣邦公司与辰升公司之间也无协议和结算的事实,荣邦公司进入该工程应属出借账户性质。薛理杰、陈强与荣邦公司之间属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无效。辰升公司不具有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且其具有的资质等级对应的合同金额均不得超过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其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名为协作,实为分包的《劳务协作合同》应属无效。”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刘佳佳 瞿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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