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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日期:2013-07-31 来源:建筑房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37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拆除应保证安全的规定。

一、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不具备保证拆除作业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对从事拆除房屋的作业应当具备哪些保证安全的条件,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对此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除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不仅对拆除业务活动负责,还应当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为保证拆除安全,从事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在从事组织进行房屋拆除作业时,必须做到:(1)施工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能够确保安全的施工组织计划;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待安全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规程。(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知有关单位将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5)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6)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7)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8)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宜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9)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10)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11)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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