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具有设计方案的规定。
一、所谓建筑主体,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承重结构属于建筑主体的一部分,也是支承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比如承重墙等。所谓装修工程,是指为使房屋建筑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进行施工的建筑活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受到破坏,就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有必要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加强管理,本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必须执行。
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事先提出设计方案。依照本条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更有利于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所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是指该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了从事建筑设计的资质证书的并且具有能设计该装修工程的资质等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建筑装修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证工程安全的设计规范。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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