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法中确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避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盲目施工,这样也有利于开工的工程尽快建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它的主要内容有四项:
1.领取施工许可证
就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有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例外,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条件
建筑法中规定了八项条件,包含了施工前必须办妥的手续,必须具有的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比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这些条件都符合要求的,即行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时效
主要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也就是最多延期半年,对于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对施工许可证所以如此规定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是会起变化的;应当在动态中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后又恢复施工的,批准开工报告后不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有关的时效问题,都在建筑法中作了规定,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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