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建筑房产律师专栏简介

建筑房产律师

  • 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14次

    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 关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61次

    关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地役权是需役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与需役地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也必须随之转让给受让人。日本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标的。但设定行为另有订定时,不在此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或者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 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55次

    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66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地和乙地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两地相邻,因地理位置的不同,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10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

  •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日期:2012-07-30 点击:92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二十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三十年,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年。

  •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日期:2012-07-30 点击:102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权利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为了通行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设置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

  • 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88次

    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为通行而修建道路等。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日期:2012-07-30 点击:222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为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为设立。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日期:2012-07-30 点击:304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如何使用供役地,比如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日期:2012-07-30 点击:597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j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