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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但本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只列明了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互换与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由或者转给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转包和出租,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转包和出租不发生权利主体的更迭,因此不要求对转包和出租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同时,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经营权即设立虽为特例,但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是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承包的地块人所共知,能够起到相应的公示作用。二是承包证书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能因此而否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造册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
国家征收将被严格限制 商业拆迁再难假公济私 我国各城市现在进行的大部分拆迁并不是用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商业目的不允许通过国家强制征收的手段实现,它应该按照市场规则来谈判,通过《合同法》解决出现的问题。房屋拆迁不能用国家征收、行政干预来实现市场行为下的商业目的,政府出面强制从产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另外也大幅度地降低了私房主应得的补偿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类似《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也很明确,所谓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拖欠工程款影响了工人的工作、生活,避免对再建工程造成不必要的隐患。所以,三类合同虽然大的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统一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
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被抵押,在破产时该划拨的土地可否视为抵押物?如何处理?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提供抵押时现在究竟是以独立抵押还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存在一些争议,但起码建筑物抵押时不可能是独立抵押,应当认定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起办理抵押,否则建筑物脱离土地就不会存在。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种不同的请求权是否都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理论和实务中长期存在不同的意见。对于物上请求权而上,由于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无存在之价值。
出卖人协助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的责任范围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可见从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来讲,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当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房产律师解析 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房产律师商品房买卖法律实务解析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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