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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将被严格限制 商业拆迁再难假公济私

日期:2012-07-2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梁慧星文集节选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访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各个城市在拆迁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商业拆迁"法办"。

不得滥用国家征收权力谋取私利

从根源上讲,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比如文物保护、国家征收。但国家征收有三个条件:第一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是要给予公正补偿。在很多国家的征收行为中,大部分使用的都是"限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对此地进行征收"这样的说法,但必须要有正当的真正是公共利益的理由。

我国各城市现在进行的大部分拆迁并不是用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商业目的不允许通过国家强制征收的手段实现,它应该按照市场规则来谈判,通过《合同法》解决出现的问题。房屋拆迁不能用国家征收、行政干预来实现市场行为下的商业目的,政府出面强制从产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另外也大幅度地降低了私房主应得的补偿金额。

政府运用国家征收的强制手段低价或无偿将土地从居民或农民手中征收过来,如果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那么这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在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如果低价或无偿征得土地却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无偿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到了开发商手中。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政府用何种价格进行出让,最终的结果是居民或农民只能得到很少或者没有补偿。

目前最"流行"的做法是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收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从而大幅降低和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的拆迁补偿金额,而开发商和贪污犯从中牟取了暴利,国库却因此亏空了应得的巨额收入。

修宪:严格限制国家征收的运用范围

梁慧星认为,要解决现今"流行"的这种不公正的土地征收行为,就要严格地将国家征收行为限制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且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列举式的限制性规定。

梁慧星介绍说,他们已在给国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于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真正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项;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开发和拆迁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行为都禁止采用国家征收手段;而且,即使以公共利益为需要进行的国家征收,也要对产权所有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这一点在现在的《物权法》与《民法典》草案上,都有明确规定。

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行为,开发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即与产权人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下谈判、讨价还价,政府只对开发和拆迁方的资格、指标等进行程序上的审批,不能介入任何实体内容。

他强调,将开发商与产权人推向市场交易的前台,政府站在宏观调控的幕后进行管理,扮演自身应该有的裁判角色。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产权人、被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现在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他对记者说:"据我了解,现在《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严格限制国家征收的运用范围。那么以后,是商业目的还是国家征收,老百姓一看就知道了。一切征收行为要严格按照这一法律规定进行,即使出现了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来解决,法院可以受理诉讼并依法审判。这就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如土地征收、拆迁'法办'了。"

公权效命于私利违背"政企分离"初衷

梁慧星表示,我们现在的拆迁法规违背了《立法法》;而拆迁行为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了我国改革开放"政企分离、政经分离"的初衷。动不动就使用公安等国家权力机构去强拆居民的房子,行政部门为何要运用自己的公权为某一个开发商"效力",成为个别利益集团手中一粒强权代表的棋子?这样不但激化了拆迁矛盾,而且最后这些矛盾仍然转由政府来承担。如此"吃力又不讨好"的事情,一些地方政府竟然乐此不疲地勇于承担,难道在利益驱动下真的能致人民利益于不顾,致自身形象于不顾吗?

他指出,政府帮着开发商,这样老百姓在拆迁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就没有地方解决,现在很多法院独立性不够也不愿受理这方面诉讼;而且行政部门又常常冲在前面,为开发商当"挡箭牌",甚至自作拆迁方、开发商。这样,自身权益被侵害而无处申诉的老百姓可能就会做过许多过激行动,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实际上,不是被拆迁群众,也不是对此事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影响了稳定和发展,恰恰是存在重大缺陷的拆迁法规和政策造成了种种"事端"。

"而且许多地方在拆迁时常常使用暴力,甚至介入违法、犯罪的黑社会行为。拆迁问题已经到了必须用法律进行严格约束的时候,我们希望尽快修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根除违法拆迁,结束这一场灾难。否则,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公害将不堪设想。"梁慧星对此非常担心。  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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