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提供抵押时现在究竟是以独立抵押还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存在一些争议,但起码建筑物抵押时不可能是独立抵押,应当认定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起办理抵押,否则建筑物脱离土地就不会存在。建筑物所有权人破产时如果该建筑物的抵押经过有权登记机关登记按照有关政策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有效。在具体处理时应当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剩余部分才可以优先受偿给抵押权人。为何要考虑到交纳土地出让金主要是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想象,如果破产企业的所有有效资产均被以抵押方式优先清偿给抵押权人,那么破产企业将没有剩余资产来优先安置企业职工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等,这其实社会的负面影响反而更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收回划拨土地的出让金也并非纯粹的由国家收回,而恰恰是为了破产企业能够对企业职工的后续生活有所安置,以避免造成职工生活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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