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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崔建远: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债权让与,系债权从让与人处转移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更是一种结果。这个结果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在近代法上,债权大多表现为财产权,而流动的财产权才更有价值。为使债权充分发挥其价值,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增加社会财富,法律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转让。
雇佣关系的涵义及其与相邻概念的区别由于雇佣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而《劳动法》因调整范围上的局限性对此没有触及,其他立法对雇佣关系调整问题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法学界遗留了学术研讨的广阔空间。例如,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究竟有何联系;雇佣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如何;雇佣关系应由哪个法律部门予以调整;等等。回答这些问题,无论对于劳动法理论还是劳动政策或实务,均具有重大价值。
合同纠纷律师网违约金的理论问题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增大,以致于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再者,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首先,依据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然请求权是一项统一的权利,该请求权赖以存在的义务是统一的,借此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只有一个,法律对此项权利的保护应当是充分的,即使该项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状态,只允许行使一项请求权,在权利人不清楚选择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利于对权利的充分保护。其次,根据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责任竞合形成的独立或单一请求权具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上的双重性质,违约行为同时亦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亦同时是违约行为。
王利明讲座侵权与违约的区分标准在这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是是否其存在法定义务。或者说公交公司的司售人员是否有一种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我个人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司售人员有法定的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因为是义勇为实际上是一个道德的范畴,所以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此也可体现。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可以说是一种最低的行为标准,一种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得到的行为标准。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司法解释往往集中在理论矛盾非常突出的地方,面对这些争议,曹老师强调司法解释除了重视比较法研究和全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外,也非常重视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但曹老师同时指出,立法研究和学术研究是不一致的,立法研究的特征不在于批判,而是对法律的完善、建设与发展。立法研究是围绕实践、针对问题,基于立法的研究。进行立法研究除了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问题意识,并且必须要保证解释内容的易于理解。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客体为众人共同拥有的建筑物, 其呈现之建筑物的所有权形式与一般的动产所有权和其它不动产所有权不同。此种建筑物首先是指居民住宅, 包括高层住宅和一般住宅; 其次是指写字楼、办公楼; 法人、合伙及其它组织购买部分空间而构成区分所有; 再者, 尚包括可以区分所有的生产用建筑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界定不明确。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团体, 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 又为实现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原则上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为之。然衡之实际, 区分所有权人的人数众多,管理事务又常颇为烦琐,共同管理实有难能,设置管理事务的执行机构即有必要,于是设立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对内执行业主大会的规约与决议, 对外代表业主大会行使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下)全体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对共有部分的拆除、更新或者设置负担,需经过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 非由个人或者某部分人决定。对于共有部分在法律上处分, 应当随同自己的专有部分一并处分,不得分离处分。
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下)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小区开发建设的做法,一个小区里有多栋建筑, 而为了充分发挥小区的功能, 小区里除了建筑物, 还会包括很多附属设施, 如绿地、车库、管理用房、会所等等, 这些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也应该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加以规定。这就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不仅仅限于建筑物本身, 而且还包括建筑物 之外的前文所述的附属设施。尽管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客体的确就是从建筑所有权产生, 它不可能离开建筑物而存在, 而且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要受到建筑物的形式的制约, 但不能认为区分所有的客体只能是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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