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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与分权模式执行权细化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是学界为克服执行难,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从理论上提出执行分权模式,其综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也借鉴有外国执行的先进经验。不少地方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在尝试这种模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由于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对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还有待摸索。
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如何认定 对“拒不履行”的认定。拒不履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拒不履行”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作为,如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如果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到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在有能力支付部分执行款的情况下,故意分文未付,这种消极对抗执行的不作为行为,也属于“拒不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转让未到期债权之对策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能行使撤销权,即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放弃、转移债权的行为致使清偿能力下降,从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对被执行人这些危害债权的行为进行撤销,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执行措施。
宏观调控下的法院强制拍卖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助推评估价格虚高的原因之一。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然愿意被拍卖的财产评估价格越高越好,这样就会提高拍卖物的价值,尽可能多的偿还所欠债务。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高的评估价格,拍卖物如果能顺利变现,实现自己的债权就更有保障。因此,拍卖物较高的评估价格对于案件当事人都有好处,自然当事人很少就较高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这样评估价格虚高就成为现实。
哲学视角下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态度 调解员的执业惯例也是强调调解员是一个中立者。“中立性”的一个体现是调解协议中不应存在调解员的个人信息或监督。因此,调解员就会有意回避,以免干预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实质性的调解结果,并且他们相信这种立场将会推动调解的进行。
关于诉前调解的探索与实践一起家庭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用调解人员的一腔真诚化解了当事人的满腹怨气。家庭矛盾历久难解,诉讼又遭败诉,原告及其儿子对法院满腹怨气。因家庭纠纷原告再次坚决要求立案。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具体情况,从缓和原告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该院立案一庭派出两名调解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做原告诉前调解工作。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异议人不同意反对意见的应在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异议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视为对反对意见的认可,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而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但并非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诸如租赁权、抵押权、职权、留置权等实体权利,通常而言均不能作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原因权利。
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注意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很多案件都无法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宜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订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动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
浅议法院执行中查询、冻结、扣划遇到的问题及应对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多,查控资金相对较难。目前各商业银行之间竟争激烈,为方便客户,金融机构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账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这些开设的账户大多在当地人民银行也未依法备案,这无疑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不便。由于被执行人账户繁多,加之网上银行、信用卡的运用,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稍有信息泄露,被执行人就会通过网上操作,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能轻松、迅速的转移账户资金,从而使法院的冻结、扣划措施落空。
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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