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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关于审判实践中民事裁判的生效现状及对策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探讨申请人周某计算被执行人郭某迟延了十年的债务利息达20万,其计算标准以“利率最高”原则,以迟延总时间为基础,计算结果达到了本金的两倍之多。因为人民银行发布利率是根据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的,据统计十年间基准利率调整了30余次,如果按照分段计算的话,本案的迟延利息将很难准确计算出来,而简单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又明显对被执行人不公平。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只规范了利率却没有规范如何具体适用,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值得深思。
民商事案件调解经验之四谈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期望较大,调解意见往往差距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往往因不知法而不合理的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难免会加大调解的难度。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这即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民事执行程序问题三解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确定执行标的时,当事人应首先看清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在依据以上计算方法对标的额进行确定,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不同认识角度下的“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分别是执行工作利益、义务的承担者,由于形成意识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对“执行难”的认识也大不相同。从人性的本质出发,他们对于“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因此其观点的公正性与可被认可性也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区别的问题。
浅议期货案件的执行期货交易是以平仓或实物交割为终结。到达交割期后,客户应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卖方支付价款、受领货物,卖方交付货物,收取价款。经过实物交割,被执行人取得了事物的所有权或者收取了相应价款。因此可以对实物或价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的财产案外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而提供的担保。在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达成和解协议后,案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也对该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对此种担保,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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