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解释】本条是关于拘传的规定。
拘传,指司法机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适用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经传唤不到庭的是原告人或者证人,不能对他们拘传;如果人民法院只是两次托人给被告捎信而被告没有到庭,或者虽然被告受到两次合法传唤,但得了重病无法到庭,也不能对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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