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被告有按时到庭的义务。被告如果确有不能出庭的事由,应当尽早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通知后,就应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开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提出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正当而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采取将其拘传到庭的强制措施。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法定代理人尢正当理由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不委托代理人,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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