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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2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规定。

根据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在诉讼中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所以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对于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中的民主,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及时地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条对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根据本条《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究竟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法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本条《民事诉讼法》第二款规定了独任制。所谓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在案情简单,且可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独任制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是人民法院依据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中,除选民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重大复杂,适用独任制可能影响审判质量的,可以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即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制。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加强审判的民主、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渠道。根据本条《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规定,陪审员可以参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在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陪审任务期间,有权查阅全部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的调查,也有权参加开庭审判和对案件的评议,同时也有义务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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