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人,指并未参与诉讼,但关心诉讼活动进行的人,比如,法庭审理的旁听人。在审判实践中,某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比如,在法庭审理时大喊大叫、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或者答辩,甚至当庭起哄、当庭撕毁人民法院判决书、当庭谩骂、殴打审判人员等。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应当视其行为的违法程度,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比如,当事人因为情绪激动,用粗话、脏话侮辱了对方当事人、证人,违反了法庭规则,对此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训诫,指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错误,并且责令其不许再犯。责令退出法庭,指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暂离法庭,以防止妨害法庭审理的行为继续。罚款,指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一定的金钱,以达到制止妨害诉讼的行为,并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拘留,指在一定期间限制行为人自由,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这是对妨害诉讼的人采用的一种最严厉的措施。如果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就要首先考虑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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