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町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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