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的规定。
合议庭是一个集体,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来指挥案件审判的整体过程。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案件的审判活动,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项活动。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中另有审判员时,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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