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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6-17 点击:474次

    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此种情况,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故不存在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等情形,可称为纯粹的执行担保。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此点没有争议。

  • 法院能否划拨被执行人的信用贷款
    日期:2015-06-16 点击:450次

    法院能否划拨被执行人的信用贷款法院能否执行信用贷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执行此信用贷款,这笔钱还是属于银行的,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此贷款,这笔金钱已经被李某占有,只是还存在一个转账的问题,李某可以自己自由的使用这笔贷款,这笔贷款没有明确为专门用途,只要取出现金就成为李某可以支配的财产。

  •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日期:2015-06-07 点击:87次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笔者认为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内部出现的片面强调执结率,只重视案结,而不重视事了,从而忽视了执行和解的真正意义之所在。二是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规避法律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在执行和解期间不会恢复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被执行人在协议之日到协议规定的履行之日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在这一时间段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在恢复执行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行为初探
    日期:2015-06-07 点击:172次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行为初探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 关于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5-05-11 点击:105次

    关于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法律认定在确定夫妻的债务问题中,我们不能忽略对债务性质的判别,因为债务性质的不同,在执行中直接关系到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界定,即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是法定连带的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对另一方追偿。对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而体现出在执行中对确定夫妻债务性质是尤为重要的。进而,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应当首先明确债务的性质。

  • 关于建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想
    日期:2015-05-05 点击:97次

    关于建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想在执行中,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要使用悬赏手段。根据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的各项经济来源与现在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应注意的是悬赏公告应写明举报应符合的条件,这样会避免举报人盲目举报而得不到奖励,挫伤其积极性,使其不再信任法院进而影响到悬赏制度的实施。另外,公告中应明令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以避免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试论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
    日期:2015-05-04 点击:105次

    试论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一般而言,民商事纠纷随着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而告终结,但考虑到调解的特殊性,应注重调解文书的实现,坚持民事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在纠纷调解结束后,把调处活动进行延伸,由主审法官监督调解文书的履行情况,向当事人发出相应的调查函件;二是对无正当事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主审法官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协调执行机构强制执行;三是对调解书确定的权益人在实现其权利或需要其他社会机构予以协助时,法院通过出具协助执行通知、发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对当事人在诸如办理物权凭证、转让过户等方面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帮助,使已协商成功的法律关系尽快固定下来。

  •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日期:2015-05-04 点击:142次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应包括对异议是否成立的实体审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应如实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情况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经法院审查,提出的是质的异议,无规避法律之嫌则不对其强制执行。如审查发现故意规避法律、弄虚作假、欺骗法院,可对相关人员、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并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日期:2015-05-03 点击:93次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日期:2015-05-03 点击:77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探索与实践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将大大增强法院内部的监管力度和控制力度,对执行流程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整个流程以立案之日为起点,案件结案归档为终点,将案件的具体执行和程序运作相对分离,以程序的规范确保案件执行效果的最大化,从执行内部运作机制上有效的解决了久立不执,久执不结和案件超期限等痼疾,从而使执行工作高效、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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