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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
浅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对符合执行异议提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建议明确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或表格以备查。比如,法院可以主动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股票市场等部门的各类信息,查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前民事诉讼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的审判人员在证据难以确定时,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审判人员判决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举证,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赔偿,审判人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从而加以判决。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发回重审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权利和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体现在对有关程序与程序有关事项的选择上即为程序选择权。这一权利源于宪法和诉讼法对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肯定。
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及其责任承担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中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和解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首先要明确和解协议的性质,这里所指的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基于合同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和解协议和原生效判决在诉讼中存在着相互的独立性,不能机械的将其视为原判决的组成部分。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调解结案,另一种为判决结案。而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如何完善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回转不仅仅是回转原标的物,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原财产,并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时候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有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面对当前极其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审判任务, 诉讼调解较判决具有明显优越性。调解结案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性、契约性,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减少诉讼环节, 降低诉讼成本, 使破损的民事关系得到修补, 促进社会整体的和睦、协调与发展。因此调解应成为法院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浅议民事诉讼的“调处息讼”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众所周知,有些纠纷涉及一些法律上难以调整的领域,其发生又具有一定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在许多案件中,还涉及法律和地方习惯的冲突、情理法的冲突、民众和政府的冲突、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等等。实际上,法院经常处在这些矛盾的漩涡中,对司法的不信任加剧了法院的责任,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越多、风险越大,权力越大、干预越多。因此,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则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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