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起诉状副本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之一,而送达起诉状副本则是法院的义务。原告书面起诉的,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法院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将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告知被告。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第13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由此可见,送达起诉状副本的5日期间应从上述立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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