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受理

为什么登记立案实施后,立案法官还要审查我的材料

日期:2016-0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什么登记立案实施后,立案法官还要审查我的材料?

问:2015年5月1日施行登记立案之后,为什么我来法院立民事案件,立案法官还要审查起诉状,询问被告信息呢?不是应该直接登记立案么?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所以登记立案并不是无条件立案,立案法官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所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释明。

作者:陈硕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