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立案审查相关问题
(一)民事诉讼类
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行政诉讼类
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是否受理以及是否作出答复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
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高院下发的《关于行政协议范畴及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通知》,关于行政协议的范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外,实践中常见的其他行政协议有:公共住房租赁协议、息诉罢访协议、行政机关为拆除违法建设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领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类合同暂不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因此此类合同引发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争议,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考量,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按照市高院行政庭2015年10月21日下发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非诉执行方式作为救济途径。例如,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因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向当事人释明,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由负责房屋征收的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生效后按照非诉执行途径操作。
(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
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前保全应立“财保”案号,由立案庭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作出裁定后,立“执保”号移交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审查标准可以参照诉中保全审查标准。
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存在两点区别:一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无需证明紧急情况;二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财产信息,而诉中财产保全仅需提供财产线索。
在把握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时,可以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是否严重恶化,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信用评级降低;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或仍向股东分红;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一房多卖情形等。
(四)其他程序类
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
此处的“住所”应当理解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
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本人提交起诉材料应携带身份证原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材料时,携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或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原件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对于因当事人年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因素,法官认为有必要对起诉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实,审查过程应记入笔录附卷,并将相应法律风险告知诉讼代理人。但委托代理手续系经公证证明的除外。
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201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2016年)的规定,实习律师系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1)如果实习律师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在得到当事人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起诉立案。
(2)若实习律师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包括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但法院进行的询问以及填写地址确认书、签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
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职权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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