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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

日期:2019-1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

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并应按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经审查,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引导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

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存在争议,应由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一方负责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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