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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

日期:2019-1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

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关于此类案件归属何种案由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二是直接定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经研究,高院立案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债务人提起该类诉讼的目的是为阻却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由宜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从时间节点上,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债务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并非该类诉讼的前提条件。

关于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为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区分民事和商事案件,进而交由相应的民事或商事审判庭审理。

关于诉讼费问题,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确定。如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则可按件收取诉讼费;如当事人在请求停止执行的同时,还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请求的,应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可能出现非金融机构主张金融借款合同债权,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

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

涉及房屋等房地产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其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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