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这种送达方式称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应当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但下列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交其代收人签收。但调解书不得送交代收人,凶为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如反悔,有权拒收,将调解书向代收人送达,当事人就无法行使这一权利。因此,调解书应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对送达T作不够重视,有的把诉讼文书交给未经受送达人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签收,有的让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传票等,不仅造成送达的拖延,也延误了诉讼;有的将诉讼文书丢失或者造成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诉讼文书是否送达,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有的还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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