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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