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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调解
    日期:2015-12-24 点击:106次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生活在农村,而且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的心理突出表现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往往觉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处理纠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被左邻右舍议论很难为情,存在一定的厌诉的心理;其二,当事人存在较为浓重的宗族观念,乡土观念,易于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化解矛盾。

  •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之不足
    日期:2015-12-24 点击:61次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之不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即使反悔也无上诉权,这样便会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过重的弊端也就得不到有效遏制,由此便形成了调解制度中法官专横的现象。

  • 物业服务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日期:2015-12-23 点击:100次

    物业服务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 员工对单位内部决定不服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15-12-21 点击:118次

    员工对单位内部决定不服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于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章制度作出的内部决定是否均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也不能一概而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是其行使管理权的有效方式,不应该不加区别的均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有司法权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嫌。但若用人单位依照内部规章制度所作出的决定实际影响劳动者实体利益时,应视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审理

  • 送达应以“知晓”为目的
    日期:2015-12-21 点击:72次

    送达应以“知晓”为目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 上诉状侮辱一审"厚颜无耻",被拘10天罚款8万
    日期:2015-12-21 点击:102次

    上诉状侮辱一审"厚颜无耻",被拘10天罚款8万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争议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日期:2015-12-20 点击:103次

    劳动争议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虽明确了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劳动争议案件较为特殊,其具有仲裁前置的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当事人未进行诉讼的,原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关于金钱债权执行
    日期:2015-12-20 点击:64次

    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交付特定物债权的执行和作为、不作为债权的执行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了金钱债权执行的主导地位①。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52、253条即规定了,被执行人未履行行为义务的,应当承担代履行费用和延迟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7条,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如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

  •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日期:2015-12-20 点击:72次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诉讼调解效果不佳导致社会矛盾无法真正化解,调解效果不佳。从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看,因为法官没有认真查清事实,给当事人讲事实、摆证据而采取和稀泥式处理,一方面导致当事人最终反悔而不签订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因确认不能而无法生效,另一方面则致使当事人提起案件的再审加重司法负荷。

  •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
    日期:2015-12-20 点击:63次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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