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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日期:2016-01-24 点击:64次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执行应该由哪个法院进行
    日期:2016-01-24 点击:42次

    执行应该由哪个法院进行应当向制作判决书的第一审当地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能否根据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日期:2016-01-24 点击:229次

    能否根据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能否执行
    日期:2016-01-24 点击:56次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能否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 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的手续
    日期:2016-01-24 点击:93次

    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的手续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日期:2016-01-24 点击:82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 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
    日期:2016-01-24 点击:82次

    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 外地法院的执行案件能否委托北京法院执行
    日期:2016-01-20 点击:84次

    外地法院的执行案件能否委托北京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条件为“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委托执行。

  • 最高法院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
    日期:2016-01-19 点击:828次

    最高法院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面。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容易引起争议的领域,既涉及程序法问题,也涉及实体法问题。

  • 国际铁路联运发生的货损能直接起诉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59次

    国际铁路联运发生的货损能直接起诉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30条规定: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只有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后,才可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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