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法院的执行案件能否委托北京法院执行?
问:我公司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已在海南某基层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住在北京,请问该案能否委托北京的基层法院执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条件为“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在海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住在北京,仅这这两个条件尚不具备委托执行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在北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由海南某基层法院委托北京的基层法院执行。
作者:赵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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