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作者:洛阳市老城区法院 高继英
在案件执行中遇到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例如甲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乙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乙公司房屋5套,并进行了评估和拍卖。案外人丙公司持查封的5套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称其对查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采用什么形式处理和如何处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属案外人异议,通过审查作出裁定,裁定丙公司优先受偿权主张是否成立。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意见人为:丙公司申报优先权属执行中参与分配,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对方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在债权人资格方面,有两类债权人可以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二是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本案中丙公司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其持借款抵押合同,对法院查封的5套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应按参与分配程序处理。具体操作程序:执行法院首先对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债权均可参与分配。由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关于异议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将反对意见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不同意反对意见的应在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异议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视为对反对意见的认可,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而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但并非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诸如租赁权、抵押权、职权、留置权等实体权利,通常而言均不能作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原因权利。
综上,本案中案外人丙公司认为对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5套房屋享有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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