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执行中查询、冻结、扣划遇到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 陈付强 姚永丽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有效手段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联合下达了《关于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仍然遇到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所需时间长、效率低。根据最高院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精神,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办理。实践中,如果一个基层法院要查询某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其首先要上报到辖区的中级法院,再由该中级法院汇总后统一上报省高级法院查询,如此层报所需要时间较长,一般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可获得信息,往往是等到获得被执行人账户信息时,其早已把资金转移。讲求执行效率和执行时机是执行工作的灵魂,该联合通知虽然减少了人民银行工作量,但却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查询效率。
二、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多,查控资金相对较难。目前各商业银行之间竟争激烈,为方便客户,金融机构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账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这些开设的账户大多在当地人民银行也未依法备案,这无疑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不便。由于被执行人账户繁多,加之网上银行、信用卡的运用,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稍有信息泄露,被执行人就会通过网上操作,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能轻松、迅速的转移账户资金,从而使法院的冻结、扣划措施落空。
三、一些金融单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部分工作人员存有抵触情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对规范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岗位绩效考核的因素,实践中当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时,存在个别金融单位仍然要求执行人员履行金融机构内部的审批手续,故意拖延办理查询、扣划等措施的时间,更甚者还有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为其通过网上银行转移账户资金创造条件。
四、 对一些金融机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证据难以搜集和固定。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时,账面显示有资金存在,当实施冻结、扣划措施时,账户资金会在异地通过网上银行被突然转走,或者在执行人员直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时,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扣划程序的过程中,账户资金会被网上银行突然转走,这些情况的发生并非偶然,也并非巧合,其真正原因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为留住客户而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尽管法院的执行人员明知这种后果产生的原因,但很难搜集和固定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就无法对银行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与处罚。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最大限度提高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效率,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应对措施:
一 、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近几年,广州、深圳等地法院在建立执行信息平台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积累了宝贵经验。因此,在既能保护公民、法人账户信息安全,又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前提下,建议建立省级法院与省级人民银行执行信息网络对接平台。在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应当进一步简化账户查询的审批手续,由中级法院集中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最高院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应当取消或修改。
二、 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账户的监管。针对存款人账户多的问题,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开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尤其是对一般账户开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申请开户的应坚决不予受理。加大对各商业银行开户情况巡查力度,发现“黑户”的,除撤销账户外还应当对违规开户进行相应处罚。建议对同一存款人开户量上作必要限制,提高资金账户使用率。
三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选派。金融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员工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努力提高员工守法意识。这样,既极大的方便了执法机关办案需要,也有利于维护银行窗口形象。同时也更有利于法院迅速定纷止争,节约司法成本。
四、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控制。目前法院对网上银行的控制属立法空白,导致在发现被执行人确有银行存款,但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被执行人的存款会被突然转走。这种现象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对此无国家立法限制、又无证据证明,使法院的执行人员显得非常无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账户资金被突然转移问题,银行的解释是网银业务随时随地可能发生,他们对网银业务无法控制,这也是客观事实,为此而处罚银行显得证据不足,建议最高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赋予法院对网上银行的控制权,充分发挥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有效功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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