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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丈夫暴力阻止妻子离婚构成犯罪吗
    日期:2017-09-12 点击:85次

    丈夫暴力阻止妻子离婚构成犯罪吗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丈夫使用暴力不允许妻子离婚的,可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理由是,一方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包括暴力干涉结婚自由和暴力干涉离婚自由,《刑法》并没有将离婚自由排除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之外;另一方面,从稳定家庭关系角度考虑,虽然不宜对丈夫以暴力禁止妻子离婚的行为一律以犯罪论处。

  • 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129次

    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崔正新和蒋斯媛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崔大钰、崔某某、崔甲(CUIYUZHEN)三个子女,蒋斯媛于2002年1月3日报死亡,崔大钰于2015年11月13日报死亡,生前均未立遗嘱,崔大钰生前未婚无子女。

  • 梁某某、梁某甲与张某某、梁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77次

    梁某某、梁某甲与张某某、梁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继承人梁某乙和史某某的遗产包括宅基地面积311.4平方米以及该宅基地上修建的四间窑洞、一间厨房、门楼、院墙等设施,并非原判认定的窑洞三间和厨房一间;被继承人梁某乙和史某某的遗产并未经过维护、维修,在梁某丙得病期间二上诉人付出较多,在梁某丙去世后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原判认为梁某丙对遗产维修维护付出较多,酌情多分无事实依据

  • 周某1、周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92次

    周某1、周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原告领取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补助金29,153元,该款是根据周某3看病支出的医疗费发票自费部分予以补助的,以周某3的名义申请并发放;2、周某3在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4股;3、周某3去世后亲友赠与的礼金40,057元;上述三项财产中,医疗补助金、股份属于周某3的婚前个人财产,礼金是属于整个家庭财产。

  • 协议离婚赠与小孩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日期:2017-08-10 点击:83次

    协议离婚赠与小孩房产能否任意撤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形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往往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处理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非因欺诈性抚养关系不得要求赔偿
    日期:2017-08-06 点击:37次

    非因欺诈性抚养关系不得要求赔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 婚前债务婚后还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7-07-31 点击:33次

    婚前债务婚后还离婚时该如何处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相应财产份额或少分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华的婚前个人债务7万元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故李华应当补偿张娟 3.5万元,未偿还的2万元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分担。

  • 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2017-07-07 点击:73次

    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实务中,如果一方父母为子女的婚后购房只交付了部分款项时,如何判令房屋的归属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判令房屋归子女一方所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判令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承办人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

  •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7-07-07 点击:44次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 配偶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日期:2017-06-27 点击:47次

    配偶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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