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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日期:2016-01-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4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胁迫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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