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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
法院如何认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试论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责任承担的关系依据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由于当事人对保险法律知识的欠缺或是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和受让人都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或者是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但在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办妥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依据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拒赔而获得支持,这必将会影响受让人购买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就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问题,一般认定为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的事项为限,且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只能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上述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负告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到,保险公司拒绝与李某继续签订续保合同,属于契约自由的根本体现,不存在违约。
租赁私家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车辆出租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进行汽车租赁的车辆并非经营性车辆,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及其他当事人存在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利性的道路运输行为,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陈某的出租行为导致车辆使用性质变为“营运”的理由拒赔“商业三者险”。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保险金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交强险责任确定是否应考量损伤参与度考虑损伤参与度不符合交强险责任构成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法定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由于各种责任形态及其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同,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作用
非投保人原因致使保险人无法收取保险费,保险人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法院能否支持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但是非投保人原因致使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不能实现时,合同效力不应因该原因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运输合同中“强制保险”条款的认定案涉条款虽然从表面上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保价条款”,但究其本质并无不同。从条款内容看,案涉条款明确了在托运人投保的情况下,承运人作为终局赔偿者对于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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