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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

  • 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4次

    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监督范围,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即对裁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不作审查。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均属于程序性问题。由此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机构一定的监督权,通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非法的仲裁裁决来实现对于仲裁机构的法律监督。

  •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68次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 由于涉外仲裁裁决是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纠纷提交仲裁而产生的,所以,对于具有终局效力的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这就带来了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涉外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仲裁裁决这一法律文书没有执行的权力,对裁决的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3次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效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协议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意味着当事人相信我国涉外仲裁的公证性,愿意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 关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547次

    关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 仲裁机构是具有公断性质的民间团体,虽然近代成为国家法律承认或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制度毕竟不同于审判制度,他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本身没有执行权,而保全措施与法律文书的执行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就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日期:2012-07-17 点击:614次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选择法院审判,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说明他自愿放弃了司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如果他违反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关于执行员执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命令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2次

    关于执行员执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命令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手段。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消灭,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时,财产保全应当解除。比如涉外民事案件中,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或者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诉并被法院准许;或者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案外人对采取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成立的,以上情况均构成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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