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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
新车第一天就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理赔责任,理由是保险合同成立于2015年2月9日,且事故发生前已经交纳了全部的保费,保险期限开始的时间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即使双方对此理解有争议,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来看,投保人交付了保费,保险责任就应当同时开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险投保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及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发生伤亡事故,保险金还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受益人虽然是代某,理应由代某向法院起诉,但原告贵州某建工集团已支付了代某的各项损失,获得代位求偿权,其诉讼主体适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发生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告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以及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其及时报警、投案并对第三者损失进行了赔偿,依法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损失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责任限额内原告支付的第三者损失和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理解与认定。本案原告冯豪杰在原告鲁秀勤以其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前,因病入住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胃低分化腺癌,后治愈出院。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经医院确诊为结肠低分化腺癌,并据此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合同成立超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某在知道自己患有肾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病情况,现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以周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
通海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案件并展开宣传对管制刀具的范围、少数民族佩刀的相关管理办法、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作了详细介绍,以案释法让更多人了解与管制刀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管制刀具的生产者、经营者、携带者及相关群众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
对保险公司“零时生效”条款该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投标人的风险,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万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应自万某交费领取保单之时起就已成立并生效,故万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死于车底应按车上人员险还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机动车已转让保险未变更之理赔责任如何认定 该车事故发生时实际登记车主也即实际被保险人仍为李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未年检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免赔,车辆年检系法定义务,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不得上路,未年检免赔条款属常人能够理解的条款,保险公司不负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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