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案件,判处被告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向他人购买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器具后非法出售。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微型面包车携带大量刀具等物到华宁县宁州镇某某清真寺附近,趁过节之机摆摊销售,后在返回途中(通海县秀山街道通建高速公路卡点处)被查获。当场从车上查获疑似管制刀具174把、疑似枪支部件2盒等物品。经鉴定,该疑似枪支部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马某某所携带的174把刀具中有61把属于管制刀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为保护国家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海的刀具制作业较为发达,该案在县内具有较大典型性,通海法院制作了《法庭聚焦》电视专栏对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节目中对管制刀具的范围、少数民族佩刀的相关管理办法、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作了详细介绍,以案释法让更多人了解与管制刀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管制刀具的生产者、经营者、携带者及相关群众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
作者:汪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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