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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专栏简介

财产保全

  • 诉前保全申请书
    日期:2023-11-08 点击:9次

    诉前保全申请书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诉中保全申请书
    日期:2023-11-08 点击:10次

    诉中保全申请书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网络查控申请书
    日期:2023-11-08 点击:25次

    网络查控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现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特向法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 解除保全申请书
    日期:2023-11-08 点击:8次

    解除保全申请书法院经审查裁定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一般会积极处理案涉纠纷。如果被保全人及时履行了全部债务,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查控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09-08 点击:21次

    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标准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依据,应当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存在损失、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日期:2023-08-09 点击:43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将来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系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必然发生的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负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负担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请求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具合理性亦无法律依据。

  •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申请难”,如何争取法院支持?
    日期:2023-07-29 点击:64次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申请难”,如何争取法院支持?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但即便是在依申请的情形下,也需经过法院形式审查才能去查扣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抛开审查“形式”与“实质”的界限不谈,至少从现实层面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大多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情况下,笔者试图从为数不多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或反例中归纳较出为有说服力的论据,以通说认为的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为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从如下四项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
    日期:2023-07-20 点击:46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 “错误保全”的审查标准及要点
    日期:2023-07-02 点击:46次

    “错误保全”的审查标准及要点申请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其既能保障申请人将来的胜诉裁判得以顺利执行,也可能因申请人滥用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滥用保全申请权,企图通过在资金上对对方“卡脖子”,将“商战”延伸到诉讼中。因此,司法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错误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害。

  • 申请人仅提交保全申请而并未证明具有必要性的,法院对该保全申请可不予准许
    日期:2023-06-13 点击:50次

    申请人仅提交保全申请而并未证明具有必要性的,法院对该保全申请可不予准许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申请人(原告)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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