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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4-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财产保全 过错责任原则 申请错误 赔偿责任

参阅要点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产生不合理的偏差,如申请人的起诉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申请保全明显不适当、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申请保全的目的并非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等,该差额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属于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圣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公司,原河北建设集团中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中诚公司(2013年7月11日名称变更为国兴环球公司)与河北金圣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河北金圣公司代建位于香河县蒋辛屯闻庄村的富力(北京)公司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房屋,项目共计24225万元。2011年7月至9月,中诚公司分三笔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代建费1100万元。2016年11月10日,案外人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与国兴环球公司签订《交接备忘录》,约定国兴环球公司作为香河新兴示范区小朱庄等9个村的一级开发单位,负责示范区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村民回迁房屋建设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国兴环球公司在开发范围内委托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现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产权、物业管理权、财务账及相关资料均由国兴环球公司接管。2017年7月9日,案外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成贵及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京东新城回迁楼续建项目,具体由黄成贵施工,项目建成后,由负责村民回迁的企业予以回购,河北金圣公司前期支付给黄成贵的建设费用,列入总工程建设费用。

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以河北金圣公司为被告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委托代建协议》,责令河北金圣公司返还代建费1100万元,并支付国兴环球公司违约金10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1.217亿元。2017年12月13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委托河北金圣公司代建的“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共计八栋楼”属于国兴环球公司所有,判令河北金圣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37亿元。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河北金圣公司拥有的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及股权等财产线索,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7年9月6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河北金圣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北金圣公司持有的河北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河北科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3年;查封了河北金圣公司名下的香国用(2014)第0035号与香国用(2014)第0036号两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要求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扣留应付款项1.3亿元,期限3年。河北金圣公司对以上保全行为提出复议,主张国兴环球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查封超过诉讼标的,同时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标的置换申请,申请以第三人无水港公司名下1.3亿元存款作为担保,请求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保全措施,国兴环球公司出具意见书不同意河北金圣公司提出的置换保全申请。2017年12月16日,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以无水港公司名下存款1.3亿元为河北金圣公司诉讼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河北金圣公司以1.3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无水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名下1.3亿元存款置换(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被保全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北金圣公司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无水港公司以1.3亿元存款提供担保属实,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一、(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担保人无水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12月13日,河北金圣公司通过沧州银行香河支行向无水港公司支付利息(含担保费)13946666.66元。

2018年2月2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主张的“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与《委托代建协议》中约定的“富力(北京)公司项目村民回迁楼”不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权属无法确定,现由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监管,此外《委托代建协议》已通过双方实际行为终止履行,判决驳回国兴环球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国兴环球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7月6日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2018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作出(2018)冀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和河北金圣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1100万元后,因履行代建事项所需的前提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双方在协议中对相关义务的约定亦不够完善和明确,故《委托代建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长期未能取得实际进展,双方对此现状均为明知,该《委托代建协议》事实上已终止履行。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初始诉请即为返还代建费1100万元,且《委托代建协议》无继续履行可能,为减少双方诉累,完整解决纠纷,判决河北金圣公司返还国兴环球公司代建费1100万元,并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国兴环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0月24日,被冻结的无水港公司名下1.3亿元存款解冻1.1亿元,其余2000万元冻结至今。

2018年11月,河北金圣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兴环球公司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7655302.03元;2、判令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国兴环球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河北金圣公司称,当时急于起诉,代理人未掌握全部证据,后才知道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并约定了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及担保费,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国兴环球公司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8409999.99元。

裁判结果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10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损害赔偿金10885479.34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冀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二、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金3945986.3元;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国兴环球公司提起诉讼且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如果国兴环球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如何确定河北金圣公司的损失;3.如果国兴环球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如果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才应当赔偿。否则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起诉是否合理、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首先,本案中《委托代建协议》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2011年10月30日全面交工,达到入住条件。代建内容不仅包括八栋楼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征地、拆迁、项目勘察、设计等诸多工作,该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显然无法完全履行。且该协议约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总投资为24225万元,国兴环球公司仅支付了1100万元代建费,国兴环球公司支付的代建费只占总投资的很小一部分,显然不能据此认定《委托代建协议》未履行系河北金圣公司违约所致。该协议从签订到国兴环球公司起诉历经长达六年时间,国兴环球公司除支付了1100万元代建费之外,双方再未发生其他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国兴环球公司对此亦无合理解释,而河北金圣公司对《委托代建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及履行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国兴环球公司自称2013年7月发生股权变更,公司现任股东和工作人员对签订该协议的具体情况均不了解,直到本案二审庭审中,国兴环球公司仍无法说清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国兴环球公司以河北金圣公司未依约履行《委托代建协议》为由向河北金圣公司主张1.337亿元的高额违约金,却对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陈述不清,亦无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国兴环球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向河北金圣公司主张1.337亿元的高额违约金并查封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的财产,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国兴环球公司的起诉,不能认定是善意且合理的。其次,国兴环球公司申请对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一审法院依据国兴环球公司提供财产线索,对河北金圣公司名下香国用(2014)第0035号与香国用(2014)第0036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在河北金圣公司提出以无水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置换保全时,国兴环球公司明确予以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防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如果国兴环球公司起诉的目的仅是获得1.3亿元违约金,那么河北金圣公司提供足额货币保全,显然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国兴环球公司利益的实现。从国兴环球公司不同意以现金保全置换土地保全的态度以及国兴环球公司提交的不同意置换查封土地的书面意见,可以看出国兴环球公司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违约金,国兴环球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亦非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综上,国兴环球公司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均存在明显过错,应认定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有错误。

关于河北金圣公司所受损失与国兴环球公司保全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国兴环球公司主张河北金圣公司所受利息损失并非国兴环球公司保全行为造成,而是由河北金圣公司置换行为造成的。国兴环球公司查封河北金圣公司的土地影响河北金圣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河北金圣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其他保全方式,置换保全财产也是基于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财产这一行为导致的,故河北金圣公司所受损失与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国兴环球公司主张河北金圣公司的损失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国兴环球公司应对河北金圣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河北金圣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国兴环球公司上诉主张河北金圣公司并不存在利息损失,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系关联公司,河北金圣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交其与无水港公司的《担保协议》,亦未按该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2%主张利息损失,该《担保协议》明显系为了诉讼后补的。本院认为,河北金圣公司起诉时仅按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并未以《担保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主张利息。在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亦未提及存在该《担保协议》。河北金圣公司虽对此作出解释但不具有说服力。河北金圣公司和无水港公司又系关联公司,涉案《担保协议》系为诉讼后补的可能性较大。河北金圣公司主张以《担保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但法院依法冻结无水港公司的资金,必然影响资金所有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及国兴环球公司的过错程度,以1.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利息作为河北金圣公司的损失更为客观、公平。冻结期间一年期贷款利率4.35%,因此河北金圣公司的损失数额为110000000×(4.35%÷365×301)=3945986.3元。  

关于华安保险公司及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华安保险公司及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主张河北金圣公司置换保全标的物未经过其同意,故其不承担责任,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马艳辉 吴悦 叶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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