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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哪些因素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于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最高法明确这些情况不允许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
诉前保全申请书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可否导致诉前保全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1.《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认定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完成了质物的交付。质物的交付应当满足质权人对质物的有效占有和对外公示两个条件,方能设立质权。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权解除保全裁定的主体只能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也即,诉前保全查封的效力不会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自动消灭。
关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本案是否仅以裁判结果为依据确认诉前保全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事故车辆有保险公司,其各项损失赔偿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负担,张某在生效判决文书中也未承担赔偿责任,更能说明其诉前保全行为不具备合理性,对其产生的合法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李某负担。
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明确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限。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即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并没有明确时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状态,如果出现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也就是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根据对等原则,应当按照保全时限的规定,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情况紧急”不易确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以情况紧急为前提,但何为情况紧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并不容易确定,比如保全房产,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过户房产的情形,如何确定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证据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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