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1.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力度。安排有经验的法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执行等工作,切实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要在立案大厅放置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条件、担保、费用、功能作用等内容,让有需求的当事人能够快速、准确、便捷的掌握诉前财产保全的需求,以便行使自己的权利;要通过各类法制宣传栏、印发宣传彩页、立案庭工作人员引导以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只有通过普法教育宣传,人民群众才能懂法,从而用法,才能让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2.对情况紧急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即情况紧急,但对情况紧急的情形未进行明确,依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或者申请人的描述,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予以明确,以便法官可以依法裁量、申请人可以按条件申请。
3.建议成立保全团队对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执行机构执行是原则,其他机构执行是例外。但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可能存在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挥霍财产以逃避义务的情形,如果由立案部门完成裁定,而后转交执行机构执行,则会出现前文所述的问题。如果成立专门保全团队,相比于执行机构执行,一是便于管理,保全团队负责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与其他机构对接少,更便于内部管理;二是可以实现专业、快速的保全处理,保全团队在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诉讼中保全执行上更具专业化,对申请的审查、裁定和执行能够更高效、更专业完成,实现保全的目的;三是可以避免案件移交而产生的时间空档,也可以避免执行机构因案件繁多、部门较多而疏于、怠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以便让“立即执行”真正立即执行。
4.明确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限。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即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并没有明确时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状态,如果出现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也就是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根据对等原则,应当按照保全时限的规定,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5.明确申请人担保“情况特殊,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但什么情况是情况特殊、人民法院如何酌情处理却没有明确,建议能够对此进行明确,让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依据经验之外可以有法律可以依靠,比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保全财产数额较少,或者被申请人在同类案件中被确定承担义务等。
司法实践证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相信问题解决后,更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过程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赵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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