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因为尚未起诉,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只能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保全,而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案件是在审判中,法官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也可以依据职权作出保全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及担保数额标准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且是等额担保,不提供等额担保的,裁定驳回,只有在情况特殊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酌情处理,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主要是考虑诉前财产保全还没有起诉,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比诉讼中的保全要高,为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担保要求要高。而诉讼财产保全,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原告能否胜诉以及可能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判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数额,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对提供担保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法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4.裁定时间不同。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做出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而对诉讼财产保全来说,人民法院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对是否情况紧急能够进行有效判断,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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